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未来5年将是我国从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因此,总结和规范核电行业未来的发展,显得至为重要。
根据送审稿,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同时送审稿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等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等。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实际上已酝酿长达8年,其中对争议已久的,如何设置核电牌照的准入门槛也做出了相关描述。诚如条例提出了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原则,并首次明确了核电项目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其中关于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包括,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8年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以及相应的核电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融资能力等。
就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核电安全角度设计的,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将对核电企业的发展会带来利好。林伯强认为,此次条例的出台对我国今后核电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从送审稿的内容来看,还是缺乏一些强制性。
至于后期如何让管理条例切实落地,业内专家也分析称,核电工程所在的地方政府是最为接近核电企业管理和改革的政府部门,应当做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相关声明以及规划细则。与此同时,国有核电企业作为直属国家的企业,应该带头起到示范作用,为核电行业遵守规范化管理做出表率。